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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110万员工工作中发现“漏洞”,向领导反映后却遭“报复”开除?

这是什么操作?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公司漏洞向上级反映未果还被“穿小鞋”,最后遭到“报复”无故开除,在公司因“漏洞”蒙受上亿损失,涉事领导受处分离职后,他认为自己当初的举报正确,要求公司支付10万奖金,提出复职并获得其他赔偿,他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来看看这件罗生门的事件的来龙去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田某2018年8月15日入职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算法研发工作,年薪1100000元。双方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直至2021年9月,但是2019年6月,公司就作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田某表示,因工作中发现商业广告系统存在问题向上级反映,上级未重视,并作消极应对,但广告系统收入继续大幅下滑,因事情重大,继续向上级反映而遭到部门领导报复,被无故解除。


公司调查后,作出了处理决定,开除部门负责人并撤销拆分部门。该处理决定足以表明公司认为举报所涉问题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举报行为本身就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员工维护公司利益,恰恰是劳动关系最坚实的根基。公司也是受益方,找到了造成亿级规模收入损失的原因。


2020年5月12日,田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7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1054号裁决书,裁决:一、公司继续履行与田某的劳动合同;二、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诉至本院。


田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田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举报奖金100000元;

2.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的工资差额430000元;

4.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7400元;

以上奖金、工资合计59.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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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是否成功?离职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但是对于田某离职的原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却给出了另一种答案,公司主张田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首先,田某在职期间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多项工作与项目延期;2.全天未在工作区域出现,致使部门负责人无法进行工作安排,并于2019年5月22日之后多次发生擅离职守的情况等违纪行为,综合其违纪情形,田某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第九章纪律中规定的给予员工直接辞退处罚的情形。


而关于举报奖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自己只对举报属实的行为进行奖励,并且对于奖励数额享有自由裁量权。田某所举报的行为经公司查验并非属实,不应获得任何奖励。至于需要补发工资差额和年假工资,也并不存在相关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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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简历造假?


此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还主张田焕存在工作经历造假,存在隐瞒工作履历的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2018年8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指出,田焕在入职之前提交的个人简历中,存在虚假描述,虚构了工作经历等信息。根据金山猎豹科技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田某的简历上注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其任职于360企业安全集团,但是一份判决书显示,田焕承认自己于2014年12月入职了北京另一家公司,2015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余几项证据均表明田某简历中所描述的信息与几份判决文书中其自述的信息有所矛盾,并且在诸段工作中都与对方产生劳动争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自己因造假的简历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做出录取行为,劳动合同书属于以欺诈手段而订立,当属无效。


在这起案件的第一次庭前会议中,田某对于简历中自己任职的几家公司的经历表示认可,但当法院询问其具体在职时间时,田焕表示记不清了,在开庭过程中,田某仍然未能回答相应问题,并且拒绝当庭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针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判决文书中关于“田某”的就职信息,他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都要进行“去隐私化”的脱敏处理,也就是说公开的文书是无法指向某个具体的公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记不清具体的在职时间不符合常理,其始终无法确定判决书中的“田某”是否为其本人,且其不愿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因此法院只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采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认定田某存在隐瞒工作履历的情况。


但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履历确实是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录用决定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田某经面试进入公司,并通过了试用期,说明其未如实说明的信息并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并且田焕已在此工作近10个月,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雇理由为违反《员工手册》,并未提起因隐瞒工作履历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驳回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并上诉,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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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是否违法? 


再次回到田焕起诉金山猎豹科技公司的这起案件当中。


关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焦点,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几篇田某时任领导发送的关于田某考勤异常的邮件,上面写明了“多次找你都不在工位上,联系不上,无法安排工作”的内容,而田某对邮件所载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不存在全天不在工位的行为。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邮件不足以证明田某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


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然主张解除理由包括田某提交不实简历,但其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并未明确该解除理由,并且具体信息是解除之后才进行核实,因此法院认定简历不实并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当时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最终,法院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这起案件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田焕于2020年5月才提出仲裁,虽仲裁时效在法定期限内,但也可以表明田某要求继续履行的意愿不强。鉴于田某存在工作履历造假等情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双方信任基础完全丧失,故让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难免产生更多纠纷,亦不利于劳动者的长远发展。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鉴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田某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而至于田某所主张的举报奖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举报奖金支付条件,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认可,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证据也无法证明田某所主张的工资差额和未休年假工资,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原告田某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驳回了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